农药出口货运
农药出口报关所需要的资料一般有以下下
专业承运各种:医药,农药、化工、原料药,中间体,植物提取物、粉末液体类,以及危险品类空运出口,代理报关,深港运输等服务。 公司有多年医药、化工类产品报关经验,熟悉医药、农药空运进出口流程,全力为正常出口申报难,报关资料不全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。
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,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有关国家标准,参照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》等国际推荐规则,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GB12268-2005)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(含农药登记为低毒、微毒产品),按普通货物管理。 二、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(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),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,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《农药包装通则》(GB3796-2006)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,按普通货物管理,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“有限数量”或“限量”一词;同时,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(前加字母“UN”)和“Ⅲ”(即包装类别Ⅲ),“Ⅲ”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,见附件一《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》。另外,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,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。上述农药产品的限量标准,见附件二《农药限量一览表》。 三、对包装类别Ⅰ、Ⅱ的农药产品(含农药登记为剧毒、高毒产品)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,仍按危险货物管理。
申请办理“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”的产品,必须是已在我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,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。申请仅供出口(不在我国境内使用)的农药产品,须申请办理出口登记,并按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提交有关登记资料。资料包括登记申请表、产品标准、质量检验报告、毒理学试验报告等。
“证明”必须由农药商品成交单位申办。申办单位可来人直接申请或邮寄申请。申办“证明”时,需填写“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”,并提供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委托书(申请出口时)或进口合同(申请进口时)。在首次申请办理“证明”时,还须提交允许其经营农药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批文)复印件。
1在首次办理时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备案:
A公司营业执照(复印件,公章)
B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,公章)
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,公章)
C公司简介(公章)
D 农药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(原件)
E 委托协议(原件)
2在每次申请时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:
(1)进口农药
A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(原件)
B农药登记证(复印件)
C进口合同(复印件)
(2)出口农药
A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(原件)
C出口合同(复印件)
D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(原件)
注:如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可不用D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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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金海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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